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3-033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南省中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云南省高院”)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
案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共1020件,涉案金额423,402,128.19元。上述案件中,有三起案件为
公 司 2016 年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实 际 认 购 人 起 诉 公 司 的 案 件 , 涉 案 金 额 为
*伟、陈*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个人投资者诉公司案件
及2022-090号公告)。
所有起诉案件中,公司已收到法院判决的有16起。公司前期共与198名投资
者签署和解协议,共已向198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16,601,446.55元(含诉讼
费);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已向12名投资者支付
本次共与126名个人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并已向126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
投资损失金额合计401,640.40元(含诉讼费);公司对本次收到的云南省中院出具
的《民事判决书》(2020)云01民初1324号,判决公司需赔偿原告李*华损失
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裁定及判决情况
序号 案件号 原告 被告 裁定结果
(2021)云01民
初3768号
(2021)云01民
初1016号
(2021)云01民
初1017号
(2021)云01民 11 起 案 件 均 并 入 (2021) 云 01 民 初
初1018号 3768号做终结诉讼处理。
(2021)云01民
初1019号 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梁*翔、
(2021)云01民
初1020号
罗平锌电
(2021)云01民 薇、张*、杨*松、冯*燕、王*文、
初1021号
(2021)云01民 朱*花、冯*敏撤诉。
初1022号
(2021)云01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
初1023号 担。
(2021)云01民
初1024号
(2021)云01民
初1025号
(2021)云01民
初1026号
(2020)云01
民初3679号
(2020)云01
民初3680号
(2020)云01 3679号做终结诉讼处理。
民初3681号
(2020)云01
民初3682号
(2020)云01 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潘*东、
民初3683号
(2020)云01 王*红、唐*、潘* 敏、徐*军、 辛
民初3684号
*、张*晖、杨*、李*翠、倪*芳、
(2020)云01
民初3685号 李*、王立*、王*、巩*春、高*
(2020)云01
民初3686号
(2020)云01 钱*、杨*芬、唐*、叶*、关*生、
民初3687号 陈*明撤诉。
(2020)云01
民初3688号 案件受 理费 减半 收取 , 由原 告承
(2020)云01
民初3689号
(2020)云01
民初3690号
(2020)云01
民初3691号
(2020)云01
民初3692号
(2020)云01
民初3693号
(2020)云01
民初3694号
(2020)云01
民初3695号
(2020)云01
民初3696号
(2020)云01
民初3697号
(2020)云01
民初3698号
(2020)云01
民初3699号
(2020)云01
民初3700号
(2020)云01
民初3702号
(2020)云01
民初3703号
(2020)云01
民初3704号
(2021)云01 云南罗平锌
民初1027号 电股份有限
(2021)云01 公司 3679号做终结诉讼处理。
民初1028号
(2021)云01 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周*辉、
民初1029号
徐*彬、钟*年、刘*设、要*、要*
(2021)云01
民初1030号 元、张 * 、洪*、张 *峰、旋 * 华撤
(2021)云01 诉。
民初1031号
(2021)云01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
民初1032号
(2021)云01 担。
民初1033号
(2021)云01
民初1034号
(2021)云01
民初1035号
(2021)云01
民初1036号
(2021)云01
民初1037号
准许原告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
(2021)云01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海负
郑*海 罗平锌电
民初1015号 担。并入(2021)云01民初4225
号。
准许原告种*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
种*军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种*军负
民初3705号
担。
准许原告蔡*临撤诉,案件受理费50
蔡*临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临负
初3706号
担。
准许原告范*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
范*云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云负
初3707号
担。
准许原告焦*宾撤诉,案件受理费50
焦*宾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宾负
初3708号
担。
准许原告陈*银撤诉,案件受理费50
陈*银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银负
初3709号
担。
准许原告梁*颖撤诉,案件受理费50
梁*颖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颖负
民初3731号
担。
准许原告韩*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
韩*莉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莉负
民初3732号
担。
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50
王*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
民初3733号
担。
准许原告秦*撤诉,案件受理费50
秦*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负
民初3734号
担。
准许原告刘*羽撤诉,案件受理费50
刘*羽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羽负
民初3735号
担。
准许原告关*撤诉,案件受理费50
关*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负
民初3736号
担。
准许原告王*撤诉,案件受理费50
王*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
民初3737号
担。
准许原告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
吴*东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东负
民初3738号
担。
准许原告郑*塔撤诉,案件受理费50
郑*塔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塔负
民初3740号
担。
准许原告俞*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
俞*华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华负
民初3766号
担。
准许原告董*撤诉,案件受理费50
董*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负
民初3767号
担。
准许原告王*朋撤诉,案件受理费50
王*朋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朋负
民初3769号
担。
准许原告穆*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
穆*国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国负
民初3770号
担。
准许原告朱*媚撤诉,案件受理费50
朱*媚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媚负
民初3844号
担。
准许原告纵*球撤诉,案件受理费50
纵*球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纵*球负
民初3845号
担。
准许原告许*撤诉,案件受理费50
许*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
民初4214号
担。
准许原告郭*撤诉,案件受理费50
郭*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
民初4215号
担。
准许原告周*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
周*芬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芬负
民初4616号
担。
准许原告南*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
南*峰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峰负
民初4617号
担。
准许原告李*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
李*伟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伟负
民初4618号
担。
准许原告冯*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
冯*霞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霞负
民初4620号
担。
准许原告路*撤诉,案件受理费50
路*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负
民初4621号
担。
准许原告巫*霏撤诉,案件受理费50
巫*霏 罗平锌电 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霏负
民初2120号
担。
(2021)云01民
初4783号
(2021)云01民
初4777号
(2021)云01民
初4785号
(2021)云01民
初4775号
(2021)云01民 13起案件并入(2021)云01民初
初4774号 4228号原告俞*广诉被告云南罗平锌
电股份有限
(2021)云01民 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初4776号 纠纷一案。
(2021)云01民
初4780号
(2021)云01民
初4781号
(2021)云01民
初4778号
(2021)云01民
初4784号
(2021)云01民
初4786号
(2021)云01民
初4779号
(2021)云01民
初4782号
(2021)云01
民初4773号
(2021)云01
民初4772号 15起案件并入(2021)云01民初
云南罗平锌
(2021)云01 3144号原告王*诉被告云南罗平锌电
民初4769号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公司
(2021)云01 纷一案。
民初4771号
(2021)云01
民初4770号
(2021)云01
民初4665号
(2021)云01
民初4666号
(2021)云01
民初4657号
(2021)云01
民初4651号
(2021)云01 18起案件并入(2021)云01民初
民初4669号 4442号原告李*婷诉被告云南罗平锌
(2021)云01 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证券虚假
民初4667号 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内容如
云南罗平锌
(2021)云01 下:准许原告刘*明、苏*佐、徐*、
民初4653号 王*、买*斌、张*涛、金*、王*欣、
公司
(2021)云01 陆*耀、胡*阳、胡*芳、陈*红、雷*
民初4654号 德、师*伟、李*、高*强、付*东、
(2021)云01 唐*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
民初4658号 取,由原告承担。
(2021)云01
民初4659号
(2021)云01
民初4668号
(2021)云01
民初4655号
(2021)云01
民初4661号
(2021)云01
民初4652号
(2021)云01
民初4660号
(2021)云01
民初4662号
(2021)云01
民初4656号
(2021)云01
民初4664号
(2021)云01
民初4671号
(2021)云01
民初4674号
号原告余*强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
(2021)云01
民初4663号
电股份有限 任纠纷一案,裁定内容如下:准许
(2021)云01
民初4670号
张*杰、叶*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
(2021)云01
民初4673号
(2021)云01
民初4672号
(2021)云01 云南罗平锌
民初4226号之 张* 电股份有限
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张*负担。
一 公司
云南罗平锌 准许原告朱*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
朱*芳 电股份有限 元,减半收取 25,由原告朱 * 芳 负
初4442号之五
公司 担。
云南罗平锌 准许原告李*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
李*梅 电股份有限 元,减半收取 25,由原告李 * 梅 负
初3399号
公司 担。
云南罗平锌 准许原告苏*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
苏*智 电股份有限 元,减半收取 25,由原告苏 * 智 负
初4228号之三
公司 担。
云南罗平锌 准许原告蒋*丰撤诉。案件受理费50
蒋*丰 电股份有限 元,减半收取 25,由原告蒋 * 丰 负
初4823号
公司 担。
云南罗平锌
金* 电股份有限
初4224号 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张*负担。
公司
云南罗平锌
李*忠 电股份有限
初1438号 元,减半收取25,由原告张*负担。
公司
注:上述云南省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涉及126名个人投资者诉讼,涉案金额共计
和解赔偿金4,552,455.63元(含诉讼费),实际已支付和解赔偿金4,552,455.63
元(含诉讼费)。
罗平锌电(原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朱*等3人的(原审原告)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897、595及993
号民事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案件经云南省高院审理后,云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
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
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的规定,罗平锌电在
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对其因涉嫌环保违法违规问题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被要求整改等情况未进行公司信息披露构成虚假陈述
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其次,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
者的交易行为以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该责任成立的要件之一。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
一条:“原告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
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二)原告交
易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三)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
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
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的规定,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即可认定因
果关系成立。本案中,朱*等3人已举证证明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时点进行罗平锌电股票
交易并产生损失,朱*等3人已完成其举证责任,可以认定朱*等3人股票交易损失
与罗平锌电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罗平锌电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罗平锌电应当如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中,罗平锌电
主张其虚假陈述行为不足以导致其公司股票大幅度下降,其公司股票下跌系受系
统性风险、经营状况等因素影响,因此只应承担补偿责任,即承担30%的损失赔偿
责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认为,鉴于影响投资者作出股票投资决定的因
素是多方面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仅是其中一种因素。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
除具有流动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风险性、波动性的特征。股票的特征决定了投
资股票既是一种收益率颇高的投资方式,又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方式。作为投资
者,不仅要面对市场外部客观因素所带来的整体风险,还要面对上市公司内部的
非系统性风险。本案中,虽然罗平锌电存在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投资者存在投
资受损的事实,两者之间亦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但罗平锌电受到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的行为并非造成案涉股价下跌以及投资者损失的全部因素。案
涉股票罗平锌电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与同一时期的深证综合指数以及其所在
的有色金属板块指数均存在整体下跌,与股市整体下跌走势基本相符,因而投资
者买卖罗平锌电股票所受损失不能完全归责于罗平锌电的虚假陈述行为,还受人
民币贬值、利率调整等政策及公司经营状况、行业预期发展前景等因素影响,且
罗平锌电虚假陈述行为系未及时披露其因涉嫌环保违法违规问题而受到有权机关
行政处罚,并非通过主观故意方式发布利好消息。因此,综合系统性风险、罗平
锌电经营状况及其虚假陈述的恶意程度,罗平锌电的虚假陈述行为不是案涉股票
下跌的决定性因素,一审确认的损失分担比例与罗平锌电过错程度、系统性风险
及其他客观因素不符,本院予以纠正。本院酌情认定朱*等3人损失的60%是由于系
统性风险及其他客观因素所致,该部分予以扣除,其余部分由罗平锌电承担赔偿
责任。
第四、关于朱*等3人的损失应当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
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
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
税” 的规定,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
花税。罗平锌电对一审法院附表所列损失计算标准及方式没有异议,其上诉认为
印花税属于被上诉人投资损失的不相关成本,不应作为损失计算在内。本院认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的相
关规定,印花税是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案涉股票交易必然产生的成本,
一审法院酌定按投资差额损失的千分之一标准计算并无不当,本院对一审法院认
定的损失总计予以确认。朱*等3人损失中60%系由系统性风险及其他客观因素所致,
故在朱*等3人的总损失中对此进行扣减。(具体赔偿金额见下表)综上所述,罗
平锌电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实
体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民初897、595及993号民事判决;
二、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朱*等3人
损失401,640.40元;
三、驳回朱*等3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审原告和公司分别承担,
公司应承担额为14,07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判决内容为公司根据本次判决书内容整理得出)
民事判决书
被上
审 公司需承
诉人 公司需赔
序 案件 判 担案件受
(原 判决结果 偿金额
号 号 法 理费
审原 (元)
院 (元)
告)
( 20 云 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云民 省 民事判决;由云南罗平锌电
终 高 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号 人 233910元; 驳回朱*的其他
民 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法 9251元,由朱*负担5551元,
院 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3700元;二审案件受理
费 9251 元 , 由 朱 * 负 担 5551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3700元。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法院(2019)云01民初993号
民事判决;由云南罗平锌电
云
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南
( 20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伟损失
省
高
云民 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
终 理 费 7057 元 , 由 陈 * 伟 负 担
人
民
号 份有限公司负担2823元;二审
法
案件受理费7057元,由陈*伟
院
负担4234元,由云南罗平锌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负 担 2823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云 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
南 法院(2019)云01民初595号
高 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级 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邬*平损失
人 24833元; 驳回邬*平的其他
民 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法 1281 元 , 由 邬 * 平 负 担 769
院 元,由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
限公司负担512元;二审案件
受理费1281元,由邬*平负担
有限公司负担512元。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合
计
注:上述云南省高院出具的判决书中,涉及3名个人投资者诉讼,涉案金额共计
(含诉讼费)。
个人投资者李*华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昆明中院于2022年3月25将本案件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经审理,昆明中院认为:
罗平锌电因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的部分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
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七、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七、二十
八、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华损失
二、驳回原告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2元,由原告李*华负担2121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21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
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对全部投资者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7,798.72万元,根据云南省
高院及云南省中院的判决及裁定结果,预计本次判决及裁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
润数无影响。
五、其他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目前共与321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共已向321名
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34,720,824.40元(含诉讼费);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已向16名投资者支付1,181,792.40元(含诉讼费)。公司
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
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
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号之一、4228号之三、4442号之五、4616号-4618号、4620号-4621号、4651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