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名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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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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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世
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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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2,952,0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586,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2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 27,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 27,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 27,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 27,300 股,占与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 27,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 27,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 27,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 27,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16,520,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3%;反对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68,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7%;反对 18,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3%;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16,520,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3%;反对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68,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7%;反对 18,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3%;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反对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反对 27,300 股,占与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1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16,520,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3%;反对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68,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7%;反对 18,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3%;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同意 116,520,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43%;反对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68,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97%;反对 18,300 股,占与会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3%;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
     表决结果:同意 116,511,0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3,559,00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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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世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天龙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常睿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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