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能源: 宁波能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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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能源              公告编号:2023-048
债券代码:185462                  债券简称:GC 甬能 01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35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3       -           2023/5/24     2023/5/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17,768,21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3    -        2023/5/24      2023/5/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1)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开投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
     (2)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 67 名激励对象所持未解除限售
部分股份。
     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
      (临 2023-036),公司将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1 名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40,726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由于该回购注销事项尚未完成,
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应的红利 18,998.01 元(含税)暂放公司账户,待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完成后进行核销。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 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
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
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215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215 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35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昌乐路 187 号发展大厦 B 座 7F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86897102
特此公告。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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