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国·上海市
南京西路 1515 号·静安嘉里中心 13 楼
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文号:达辉京证字[2023]第 S170002F01 号
致: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联生物”或“公司”)的委托,
北京达辉(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
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中国境内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
的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公司在使用本法律意见书时应附带如下承诺,无论是否明示: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
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参与表决和召集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联生物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被其他
任何主体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按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业已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本所及本所经办
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
地区。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相关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江
川东路 48 号公司研发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或其
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
结果等资料,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名,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共计 257,243,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438 %。
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申联生物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
聘请的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前提下,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参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经办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对于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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