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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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上交所对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依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
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
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
的,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
的范围,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公司、公司下属子/分公司及机构拟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披露作暂缓、豁
免处理的,应及时填写《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并
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密承诺(详见附件 2,公司员
工若已按照公司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则视同签署了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
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负责登记,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
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
档保管。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
  第九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者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
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相关信息披露
制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否                      □是 □否
 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意见
                 签字:     日期:
附件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浙江杭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
如下声明与承诺:
定;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
传 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
取非 法利益;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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