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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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
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年 9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
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上述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按照
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
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1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审
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一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以上的其它或有事项;
 (二)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
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
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
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
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出现
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
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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