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浙
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责与权利,本着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精神以及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
的判断立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照科创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
件,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核查和谨慎论证后,认为公司具备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科创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制定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
认可意见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
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
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符合公司
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