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十一附件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
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第三条 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
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四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五条 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二节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本公司的筹资活动集中在公司总部进行。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30%(含)以上的筹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 30%的筹资由本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五条 与筹资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如有必要,
也可由公司总部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第六条 财务部、证券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
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三节 实施与执行
第九条 在实施筹资计划之前,为了避免盲目筹资,要对筹资的效益可行性
进行分析论证,确保筹资活动的效益性;要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
最佳的筹资方式,降低筹资成本;并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筹资,确保筹资
议案十一附件
活动的合法性。
第十条 筹资方案(包括贷款额、贷款方式、结构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由财
务部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经有权机构或人员批准后,由财务部出面与金融机构联
系、洽谈,达成借款意向,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借款手续,直至取得资金。
第十一条 不得由一个人办理筹资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十二条 有关筹资合同、协议或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经有权批准筹资业务
的人员在各自的批准权限内批准。公司应授权有关人员或聘请外部专家对重要的
上述文件进行审核,提出意见,以备批准决策时参考。
第十三条 财务部要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
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财务部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
目,通过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详尽记
录筹资业务的整个过程,实施筹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
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五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
监督。首先,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要
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获得批准该筹资计划的批准机构或人员的
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其次,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
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
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最后,
投资项目建成后要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的筹措资
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及来源等内容,了解有关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
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
利,给债权人和股东留下良好的信用形象。
第十七条 偿还公司债券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办理。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部门应报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
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最高管理层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
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议案十一附件
第四节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筹资活动由内部审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九条 筹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
筹资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 筹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 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
管情况。重点检查相关法律文件的存放是否整齐有序以及是否完整无缺。
(五) 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 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是否存在
铺张浪费的现象。
(七) 所筹资金归还的情况。重点检查批准归还所筹资金的权限是否恰当
以及是否存在逾期不还又不及时办理展期手续的现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筹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
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
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