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 2023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2023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
不存在重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
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促进其融资效率并提高经济效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额度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2023 年度公司为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
二、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不存在重大
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子公司,公司能
够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促进其融资效率并提高经济效益,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信用担保额度的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事项。
三、 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
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降低汇率大
幅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会对公
司主营业务产生负面影响,同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任意时点余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
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类金融衍
生品交易业务,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类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并就此编制了《关
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交易,所有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相关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编制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独立董事:刘汉明、江小三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