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邬庆文先生、邬敦伟先生、白建明先生、张宁先生、金富春先生不
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
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其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公司董事会聘
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本页无正文,为山西同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一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军 杨瑞平 昝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