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排(包括
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任职期限、解除限售/归
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