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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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关于新胜达投资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资金来源的核查(《反馈意见》之问题 8)
二、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业务相关情况的核查(《反馈意见》之问
三、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票质押情况的核查(《反馈意见》之问题 11)
四、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 2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致: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分别于
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
务所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及《上海
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
律意见(一)》。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及其他注册制配套规则的要求,本所于 2023 年 3 月 2 日
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上海市广发律
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现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对
发行人 2022 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
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根据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现就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出具
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22666 号)(以下简
称“《反馈意见》”)中律师需说明的法律问题涉及变动部分、《审计报告》及
《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
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
见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含义一致。
一、关于新胜达投资认购本次发行股票资金来源的核查(《反馈意见》之
问题 8)
(一)关于新胜达投资认购资金来源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新胜达投资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报告期内历年年度报告、利润分配相
关公告,新胜达投资报告期内获得发行人分红款项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新
胜达投资及胜达集团 2022 年度的审计报告、胜达集团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
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
万元且不超过 5,000 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新胜达投资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颁
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之“6-9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
购对象及其资金来源”相关规定,已就本次认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来
源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用于认购大胜达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全部为
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或间
接使用大胜达及其子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
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本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安排的情形。
接或通过利益关联方向其他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安排的情
形。”
根据新胜达投资 2022 年度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胜
达投资期末资产总计 37,886.94 万元,净资产 37,886.94 万元,其中主要资产为
长期股权投资 37,110.30 万元,主要系新胜达投资持有发行人 64.14%的股份及
持有胜达集团 46.50%的股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新胜达投资获取发行人 2019 年度分红 699.51 万元、
并且,根据发行人《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新胜达投资预计可
获得发行人 2022 年度分红约 675.84 万元(实际可获取的分红以届时分配金额
为准)。发行人已制定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上市以来保持稳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预计可以利用历年及未来的现金分红作为资金
来源。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胜达集团系新胜达投资持股 46.50%、方吾校持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根据胜达集团 2022 年度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胜达集
团期末净资产 55,659.78 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 9,290.92 万元,货币资金
式从旗下控股的经营实体胜达集团处获取足额资金用于本次认购。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新胜达投资具备相应的认购能力,其认购资金来源
于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
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符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并查阅了发
行 人 在 上 交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实际控制人方吾校、
方能斌、方聪艺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分别出具《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特定期间不减持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承诺》,2022 年 7 月 21 日发行人于上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披露《浙江大胜
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特定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
的承诺的公告》,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实际控制人方吾校、方能斌、方
聪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的一致行动人自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
出具之日期间,不存在减持所持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所持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的计划。”
二、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业务相关情况的核查(《反馈意见》
之问题 10)
(一)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营业执照》、香港子公司
的注册文件以及香港希仕廷律师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
的不动产权证书、公司及其参股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情况
如下:
序 是否含房地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产相关字样
一般项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纸制品销售;
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
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货物进出口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生产、销售:纸箱、纸
板;纸包装技术研究与开发
生产:高档纸板、瓦楞纸箱;包装装璜印刷品
本公司生产的产品
概念包装、纸包装技术研发,高档纸板纸箱制
江苏 造,瓦楞纸箱、纸板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大胜达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钢结构制造及销售,自有厂房、土地租赁,物
业管理,服装销售,包装技术服务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生产、销售:纸制品;
大胜达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苏州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生
大胜人
印务
理;装卸搬运服务
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
湖北
大胜达
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纸和纸
板容器制造;货物进出口;住房租赁;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大胜达
智能
瓦楞纸箱、纸板生产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
新疆
大胜达
商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序 是否含房地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产相关字样
气流纺纱、混纺纤维制造;销售:纸张(不含
技术进出口
经营与本企业或企业成员生产、经营有关的材
大胜达
(香港)
计与服务、纸制品的销售等
一般项目:工业机器人制造;人工智能硬件销
售;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
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人
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
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
大胜达 非全资控股子
机器人 公司
试验发展;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特殊作
业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伺服控
制机构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制造
许可项目: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制品生产(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海南 非全资控股子 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纸和纸板容器制造;
大胜达 公司 纸制品制造;纸制造;纸浆制造(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
软件外包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网络技术服
非全资控股子
公司
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
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以上经营项目凭许可证
非全资控股子 从 事 经 营)。 设 计 、制 作 : 印刷 品 广 告; 销
公司 售:印刷、包装材料(不含危险品),纸张、
五金、交电
非全资控股子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
公司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
序 是否含房地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产相关字样
(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
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服务;生产食品包
装材料(纸质);印刷机械、文化用品、酒、
食品销售;酒类包装材料出口;印刷机械设
备、零配件、原辅材料进口;包装产品的设
计、研发和信息技术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
输;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普通
货物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市场调查咨询
服务;纸制品、塑胶及五金制品、木制品、模
具的研发、生产、销售;高新包装材料、防伪
包装材料的研发、销售;标签的设计、生产与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
(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
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服务;生产食品包
装材料(纸质);印刷机械、文化用品、酒、
食品销售;酒类包装材料出口;印刷机械设
非全资控股子
公司
计、研发和信息技术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
输;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普通
货物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市场调查咨询
服务;纸制品、塑胶及五金制品、木制品、模
具的研发、生产、销售;高新包装材料、防伪
包装材料的研发、销售;标签的设计、生产与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
非全资控股子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
公司 (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
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序 是否含房地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产相关字样
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营 。( 包装装 潢 印 刷品 印 刷 ;印 刷 品 装订 服
务;平面设计;专业设计服务;出版物印刷;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印刷专用设
备制造;日用木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中
小学教科书出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非全资控股子 生产、销售:纸制包装箱、纸板;包装装潢印
公司 刷品印刷;普通货物进出口
生产、销售:瓦楞纸箱、纸板;包装装潢印刷
非全资控股子
公司
可或审批的合法项目
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
等其他印刷品印刷;特定印刷品印刷(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非全资控股子
公司
般项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纸和纸板
容器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
造;塑料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
彩印
分公司
计算机与互联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
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包装设计、工业产
品设计、企业形象策划;销售:包装材料、纸
制品、纸张(除新闻凸版纸)、包装机械、印
刷机械、计算机软硬件(除网络游戏);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
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
纸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
温州
猪八戒
用设备制造;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机械设备
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
部件加工;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
制造;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销
序 是否含房地
企业名称 与发行人关系 经营范围
号 产相关字样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模具制造;金属材料
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
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
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
发布;咨询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
展览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租赁服务(不含许
可类租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货物进出口。(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
省温州市龙港市仓前路 88-126 号)
投资与资产管理;包装材料技术开发;白酒及
相关产业的投资;房屋租赁
其他未列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纸和纸板
容器制造;其他纸制品制造;其他专用设备制
造(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目);其他未列明
批发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其
他未列明零售业(不含需经许可审批的项
目);其他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推广服
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未列明房地产
业;房地产租赁经营;其他机械设备及电子产
品批发;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制浆和造
纸专用设备制造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部分子公
司、参股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地产相关字样,该等企业相关情况如下: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盐城兆盛的经营范围中包含“自有厂房、土地租赁,物
业管理”,系因盐城兆盛持有位于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健仁居委会一组 28 号
司江苏大胜达的生产场所。
因此,盐城兆盛经营范围中的“自有厂房、土地租赁,物业管理”系针对
发行人子公司自有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及管理,业务范围不属于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大胜人印务的经营范围中包含“自有房屋出租服务;物
业管理”,系因大胜人印务拥有位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迎春南路 49-1 号的房
屋,房屋用途为非居住用房,该等房屋系用作为发行人子公司大胜达苏州的生
产场所。
因此,大胜人印务经营范围中的“自有房屋出租服务;物业管理”系针对
发行人子公司自有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租赁及管理,业务范围不属于房
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湖北大胜达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系因湖北大胜达持有位于汉川市经济开发区水厂路以东,福星横路以
北的房屋,房屋用途为工业、集体宿舍,湖北大胜达在满足自身现阶段生产场
所需要的情况下,为提高资产利用效率,将其中部分厂房、宿舍对外出租。
因此,湖北大胜达经营范围中的“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系针对
发行人子公司自有房屋建筑物的少量对外出租及管理,业务范围不属于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
发行人参股公司温州猪八戒的经营范围中包含“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
服务”。温州猪八戒已出具说明证明其不涉及房屋租赁业务,不存在房屋出租的
情况,亦不存在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计划或安排;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
涉及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质及能力,不存
在需要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情形,亦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的
计划或安排。
发行人参股公司四川融圣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房屋租赁”。四川融圣已出具
说明证明其不涉及房屋租赁业务,不存在房屋出租的情况,亦不存在从事房屋
租赁业务的计划或安排;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涉及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经营,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质及能力,不存在需要房地产开发、经营
资质的情形,亦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的计划或安排。
发行人参股公司远东中乾的经营范围中包含“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其他
未列明房地产业;房地产租赁经营”。远东中乾已出具说明证明其不属于房地产
开发企业,不涉及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质
及能力,不存在需要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情形,亦不存在从事房地产开发
与经营业务的计划或安排。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中含房地产相关字样的主体实际均未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业务。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业务资质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各项经营许可、相关资质以及公司
及其参股公司出具的说明,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网站
(http://zwfw.mohurd.gov.cn/)进行了查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
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
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房
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
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纸包装产品的研发、生产、
印刷和销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
未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本所认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取
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并应当在经营范围中记载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项
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具有
房地产开发资质,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三)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房产相关情况
本所律师赴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及办公地点,查
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
屋产权登记信息、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参股公
司出具的说明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发行人控股子
公司四川中飞持有部分住宅外,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参股公司均不存在持有任
何商业房产、住宅的情况。四川中飞共拥有 48 套住宅,住宅面积合计 1,969.36
平方米,分别坐落于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永盛路 1 号 6 号楼、8 号楼、10 号楼。
四川中飞的上述住宅系用于员工宿舍,未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用途。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参股公
司持有的房产不涉及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用途的住宅或商业房产。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
本所律师赴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及办公地点,查
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
屋产权登记信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承租方签署的房屋出租合同、公司对外
出租房屋所产生的租金收入相关财务明细、公司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及审计报
告、湖北大胜达出具的说明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湖北大胜达以外,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出租房产的承租主体均为公司或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纸包装产品生产加工业务的生产
经营场所,相关房产租赁情况如下:
序 出租面积
出租方 出租标的 产权证号 承租方
号 (㎡)
苏(2016)盐城市不动产
盐城市盐都区盐龙 权 第 8890006 号 、 苏
盐城 街道健仁居委会一 (2016)盐城市不动产权 江苏
兆盛 组 28 号 1、2、3 第 8890007 号 、 苏 大胜达
幢的房屋 (2016)盐城市不动产权
第 8890005 号
苏州吴中经济开发
大 胜人 苏(2018)苏州市不动产 大 胜 达
印务 权第 6003134 号 苏州
号的房屋
浙(2018)萧山区不动产
萧山区河上镇祥河
永常 权 0005617 号 、 浙
织造 (2018)萧山区不动产权
的房屋
萧山区萧山经济开
大 胜达 发区红垦农场垦瑞 浙(2018)萧山区不动产 胜铭
智能 路 518 号 1、2、 权 0005617 号 纸业
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湖北大胜达存在向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或个人出租房产的
情况。湖北大胜达在满足其现阶段生产场所需要的情况下,为提高资产利用效
率,将部分自有房屋(产权证号:鄂(2022)汉川市不动产权第 0061240 号)
短期对外出租,相关房产出租情况如下:
出租厂 2022 年租
序 配套出租宿
承租方 出租标的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房面积 金收入
号 舍情况
(㎡) (万元)
月 15 日至
湖北特艾 2023 年 4
汉川市福星横
美装饰材 门板静电 月 14 日,
料有限公 喷漆 经续签后租
厂房
司 赁期限为
月 15 日至
出租厂 2022 年租
序 配套出租宿
承租方 出租标的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房面积 金收入
号 舍情况
(㎡) (万元)
月 14 日
月 15 日至
年 10 月起另
汉川市福星横 月 14 日,
增 加 2
路 8 号的部分 铝合金门 经续签后租
厂房及配套宿 窗加工 赁期限为
是作为该租
舍 2023 年 4
户的配套工
月 15 日至
人宿舍
月 14 日
汉川市福星横 30 间,主要 2022 年 10
湖北致尚
路 8 号的部分 板材覆膜 是作为该租 月 1 日至
厂房及配套宿 加工 户的配套工 2023 年 9
公司
舍 人宿舍 月 30 日
合计 26,629 171.4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湖北大胜达的房产对外出租系针对自有房屋建筑物
的对外出租及管理,业务范围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其中湖北大胜达
向张思振、湖北致尚建材有限公司配套出租的宿舍系作为相关租户的员工宿舍
使用,目前合计出租宿舍间数为 42 间,租金标准为 400 元/月/间,宿舍出租用
途合理。2022 年,湖北大胜达相关房产出租所产生的租金收入为 171.41 万元,
占公司 2022 年营业收入(合并口径)的比例不足 0.1%,影响亦较小。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
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
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参股公司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实际业务均未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务。除湖北大胜达以外,公司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出租房产的承租主体均为公司
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用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纸包装产品生产加工业务;湖
北大胜达在满足其现阶段生产场所需要的情况下,将部分自有房屋短期对外出
租,该等出租房屋的性质为工业地产,不属于开发、经营商业地产或住宅地产
的情形,实际业务均未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业务。
三、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票质押情况的核查(《反馈意见》之问题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
本所律师查阅了新胜达投资的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胜达集团的审计
报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征信报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上交
所网站、中国市场监督行政处罚监督网(http://cfws.samr.gov.cn)、中国执行信
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等网站进行了查询,并与公司实际
控制人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新胜达投资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2022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 53.38
资产总额 37,886.94
负债总额 0
净资产 37,886.94
注: 上述财务数据已经浙江中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新胜达投资作为控股平台,除了投资持有股权外无其他实际经营业务,利
润主要来源于投资收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胜达投资除持有
公司股份外,还持有胜达集团 46.50%的股权。胜达集团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
下:
单位:万元
科目 2022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 37,788.62
资产总额 211,918.93
负债总额 156,259.15
净资产 55,659.78
注:上述财务数据已经杭州萧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新胜达投资财务状况良好,其下控股经营实体胜达
集团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新胜达投资可以通过从胜达集团处获取分红收益、
往来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偿债能力较强,并且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能斌、方吾校、方聪艺除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还
拥有房产、可变现金融资产、其他企业股权等其他资产,财务状况良好。并且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偿还的
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其他纠纷,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的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较强的财务实力,且信用
状况良好,具备债务清偿能力,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二)质押的原因及合理性、质押资金具体用途
本所律师查阅了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股本结构表、新胜达投资
与东兴证券签署的股份质押合同等资料,并通过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新胜达投资与东兴证券签署了相关股份质押合同,
新胜达投资以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为公司前次发行的 55,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胜达转债”提供股份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
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胜达投资将为“胜达转债”提供质押担保的
本的 34.17%。
本所认为,控股股东新胜达投资为公司前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股
份质押担保,不涉及通过质押公司股份为新胜达投资自身融得资金的情形,质
押原因合理。
(三)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
本所律师查阅了新胜达投资与东兴证券签署的股份质押合同等资料,并通
过巨潮资讯网、同花顺财经网(https://www.10jqka.com.cn/)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新胜达投资质押的股票均用于为可转换公司债券
“胜达转债”提供股份质押担保,按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七个交易
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8.69 元计算,新胜达投资提供质押担保的股票市值约为
本所认为,新胜达投资质押股票的市值远高于主债务金额,质押率较低,
担保能力较强。
(四)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新胜达投资与东兴证券签署的股份质押合同等资料。根据
本所律师的核查,新胜达投资与东兴证券签署的股份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权实现
情形如下:
“10.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或债券持有人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
实现质押权益:
转债的本金的;
部门冻结或出现其他限制情形时,出质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通知甲方或未能在
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采取合理措施保证债权人利益的;
且未按照程序变更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的;
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
现其他类似情形;
权人有权按照如下方式实现质押权,出质人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但不限于合同转让、拍卖、集中竞价交易、连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并将出质
质押股票所得资金交付质权人;
形式出售质押股票;同时授权质权人或债券持有人直接向第三方存管银行出具
划款指令,将质押股票出售所得从第三方存管账户直接划入质权人指定账户;
本所认为,自上述股份质押合同生效日起至今,发行人运营稳定、规范,
有持续盈利能力,未出现申请破产、重整等类似情形,已按期、足额支付可转
债的利息,且已按约定使用发行可转债所募集的资金,可转债违约风险较小。
出质人新胜达投资质押股票不存在被有关部门冻结或出现其他限制情形,出质
人亦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提供补充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债务人、出质人均未出现上述质权实现的情形。
(五)股价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通过同花顺财经网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前复权)变动区间为 7.70
元/股至 12.68 元/股。按前述区间内的最低收盘价 7.70 元/股测算,新胜达投资
提供质押担保的股票市值约为 110,375.65 万元,仍远高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胜达转债”未清偿债券本金余额 47,431.00 万元。
本所认为,新胜达投资提供质押担保的公司股票市值最近一年均高于所担
保债务金额,具备充足的担保能力。即使未来因市场出现极端情况而导致股价
大幅下跌,控股股东亦能通过按时、足额提供补充担保等方式,避免质押股票
被违约处置。
(六)关于实际控制人股票质押的平仓风险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
财务及信用状况良好,具备债务清偿能力,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保,质押原因合理。
较强。
未出现申请破产、重整等类似情形,已按期、足额支付可转债的利息,且已按
约定使用发行可转债所募集的资金,可转债违约风险较小。出质人新胜达投资
质押股票不存在被有关部门冻结或出现其他限制情形,出质人亦能按照合同约
定按时、足额提供补充担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债务人、出质
人均未出现质权实现的情形。
额,具备充足的担保能力。即使未来因市场出现极端情况而导致股价大幅下跌,
控股股东亦能通过按时、足额提供补充担保等方式,避免质押股票被违约处置。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新胜达投资的股票质押的平仓风险较小。
(七)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可能性及对发行人持续经营
的影响
本所律师查阅了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新胜达投资与东兴证券签
署的股份质押合同等资料,并通过巨潮资讯网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胜达投资为“胜达转债”
提供质押担保的股份数量为 143,345,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53.28%,占公司
总股本的 34.17%,按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
盘价计算,质押率为 38.08%,质押率较低。除新胜达投资外,不存在其他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余股东持股比例较为分散,与控股股东持股的比
例差距较大。
本所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及信用情况良好,控股股东质
押股票系为公司前次发行的可转债提供担保,不涉及控股股东质押公司股票为
自身融资的情形;所质押股票市值可以覆盖担保金额,质押率较低,股票质押
的平仓风险较小,新胜达投资的持股比例远高于公司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地位稳定,不会因股票质押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对发行
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不利影响。
四、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整已取得的批
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
资料,并通过上交所网站查询了发行人上述会议相关的公告。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期间,发行人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根据本次董事会的提请和召集,发行人于 2023 年
议案。
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
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发行人根据监管
政策、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相
应内容进行调整及补充。公司根据上述调整相应编制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次
修订稿)》。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调整相关董事会、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
事就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调整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
容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发
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调整所作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五、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立信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2 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3 年 4 月
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为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申请发行的股票为
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且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
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票的情形
(1)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809 号《关于浙江大
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鉴证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
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情形;
(2)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
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
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声明和承诺,
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上交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以及搜索引擎进行了信息搜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
项规定的情形;
(4)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
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声明与承诺,并通过中国证监会
网站、证券交易所等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现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案(修订稿)》《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本次募投项目的备
案文件、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并非
用于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本
次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亦不会严重影响公司生产
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
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胜达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 269,042,700 股、占股份总
数的 64.14%,新胜达投资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
股 东 股份性质
号 (万股) 比例
序 持股数量 持股
股 东 股份性质
号 (万股) 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行
业景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股权变动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股本结构表等股权变更资
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 2022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期间,
“胜达转债”共计转股 102,501 股,转股后的总股本为 419,468,436 股,新增股
份已经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并登记。
本所认为,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产权纠
纷和风险。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新胜达投资与东兴证券签署的股份质押合同等资料,并通过巨潮资
讯网进行了查询。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新胜达投资与东兴证券签署了相关股份质押合同,
新胜达投资以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为公司前次发行的 55,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
债券“胜达转债”提供股份质押担保。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胜达投资为
“胜达转债”提供质押担保的股份数量为 143,345,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的
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
押、被冻结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亦未涉及任何诉讼、
仲裁或争议等现实或潜在的法律纠纷,各自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系实际持有,不
存在为其他个人或实体代持或代为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委托其他
个人或实体代为持有或管理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
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298,914,607.13 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二)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主营
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或有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不存在终止经
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的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相关
关联企业及参股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资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关联方的新增、变更情况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吾校新增 1 家控制的企业,为
中纸上下游科技发展(杭州)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中纸上下游科技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3 年 3 月 1 日,由方吾校
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工业互联网数
据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企业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
服务;办公服务;广告发布;广告制作”,主营业务为会务服务。
(1)中纸上下游网络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吾校曾持股 66.7%并担任董事
长的中纸上下游网络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完成注销登
记。
(2)胜向房地产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达集团持股
向房地产,主营业务变更为“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3)胜达集团杭州高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达集团持股
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无实质业务”。
(4)胜达集团绍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达集团持股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无实质业务”。
(5)杭州胜亿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胜达集团持股
(6)杭州平源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方吾校哥哥方吾明持股 81.32%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杭州平源建设有限
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无实质业务”。
(7)杭州方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方吾校哥哥方吾明持股 89.83%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杭州方氏科技开发
有限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无实质业务”。
(8)新胜颜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方聪艺配偶戚跃明控股并担任董
事的新胜颜料,于 2023 年 5 月变更注册资本为 1,480 万元,戚跃明的持股比例
变更为 84.80%。
(9)杭州朝泰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陈相瑜配偶的弟弟卢孔民间接控股
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杭州朝泰实业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经营范围变
更为“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密封件制造;密封件销售;
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
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合成材
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五
金产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
备销售;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塑料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橡胶加工专用设备
制造;橡胶加工专用设备销售”。
(10)杭州运河汽车互联网产业园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原独立董事钱育新担任董事的杭州运河汽车
互联网产业园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4 月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房地产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礼仪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
广告设计、代理;企业形象策划;财务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摄影扩印服
务;市场营销策划;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
培训);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
服务)”。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温州猪八戒系发行人参股子公司杭州八戒的控股子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
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
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印刷专用设备制造;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机械设
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电气设备销售;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模具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非居
住房地产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咨询策划服务;企业
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货物
进出口。(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仓前路 88-126 号)”。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长、总裁及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
同、《审计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度,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胜商物流 采购运输服务 13,776,197.90
爱迪尔 采购产品 27,348.52
合计 13,803,546.42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 0.80%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向上述关联方采购产品及服务的合同、发票,并抽
查了发行人同期向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服务的合同、发票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22 年度向胜商物流采购运输服务系为产品
销售运输所需,发行人同时存在其他多家物流供应商,发行人系综合考量各销
售订单的收发地点及各物流供应商的车辆排期,择优选择合适的物流供应商。
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爱迪尔采购的产品主要系纸盒、小信封等生产所需辅料及办
公用品,2022 年 4 月起,爱迪尔成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不再产生关联交易。
发行人向上述关联方采购服务、产品的价格与发行人同期向第三方采购运输服
务、同类产品的价格相当。
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已经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销售
单位:元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开胜纸业 销售产品 1,553,401.99
祥伟化工 销售产品 864,395.20
新胜颜料 销售产品 960,472.46
合计 3,378,269.65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 0.16%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向上述关联方销售产品的合同、发票,并抽查了发
行人同期向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合同、发票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2022 年度向关联方销售的产品均系作为该等
企业自身产品的包装纸板、纸箱。发行人向上述关联方销售产品的价格与发行
人同期向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相当。
本所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已经履行了必要
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租赁房产
的情形,及相关联的关联方代垫水电汽费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出租方 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胜向房地产 房屋租赁 4,214,529.94
开胜物业 支付物业费、水电费 946,052.33
房屋租赁 3,277,692.64
双可达
代垫水电费 8,741,443.80
本所律师将上述租赁房屋的价格与周边厂房、土地及关联方向非关联第三
方出租同一写字楼的租赁价格进行了比较,上述房屋的租赁价格与周边厂房、
同一写字楼的租赁价格相当。关联方代垫水电费的费用基本根据关联方与市政
供水、供电部门的结算价格据实确定。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已
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情况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借款合同、相关担保合
同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胜达集团为发行人
提供担保的金额为 51,640 万元;新胜达投资为公司前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提供担保,将其持有的 143,345,000 股公司股票质押予东兴证券。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审批程序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议与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议案的总裁(总经理)
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资料,以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对
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意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上
述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总裁(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
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独立董事、监事会就相关关联交易发表了意见,上
述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
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形的核查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授权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等资料。根据本所
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没有投资或从事除发行人之外的其他与发行人相同或相类似业
务,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地产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海南大胜达建设房产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海南大胜达位于海口市云龙产业园的一、二期土地上盖厂房建设事宜已
取得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海南大胜达将在建
设完成后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权证书。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各项专利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
产权公共服务网(https://pss-system.cponline.cnipa.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新增 3 项专利,其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专利权人
号
一种印刷机联机冷烫 实用 2022 年 11
用跳步装置 新型 月7日
一种水性光油的搅拌 实用 2022 年 10
装置 新型 月 27 日
一种数据传输用的二 实用 2022 年 10
维码扫描装置 新型 月 27 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
有 2 项专利转让至全资子公司湖北大胜达名下,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别 申请日
号 人
一种可膨胀石墨阻燃纸 发明 湖北大
板的制备方法及应用 专利 胜达
日
一种改性淀粉胶黏剂的 发 明 2020 年 3 湖北大
制备方法 专利 月 30 日 胜达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产出租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承租方签署的房屋出租合同。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将部分房产租赁给第三方作经营使用的
情况。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子
公司湖北大胜达与其承租方续签了两份租赁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公司业务相关情况的核查(《反馈意见》之问题 10)”
之“(四)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正在履行的担保合
同及相应授信协议等资料,并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
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保证金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具体新增、变更情况如
下:
(1)2021 年 5 月 18 日,发行人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编
号为 0710300012875 的《资产池业务合作及质押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以 3,173.20 万元保证金质押,取得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萧山支行开具的 8,183.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2)2021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签订编号为公司部 2021 保证
金总协议 0073 号的《保证金质押总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以 173.75 万元保证金质押,取得中国银行开具的 695.00 万元银行承兑汇
票。
(3)2023 年 2 月 , 湖 北 大 胜 达 与 汉 口 银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HT2023020800000007 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湖北大胜达已将总计人民币 180.30 万元的保证金存入开设在该行的
保证金账户。
(4)2023 年 3 月 , 湖 北 大 胜 达 与 汉 口 银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HT2023030100000002 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湖北大胜达已将总计人民币 79.61 万元的保证金存入开设在该行的
保证金账户。
(5)2023 年 3 月 , 湖 北 大 胜 达 与 汉 口 银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HT2023032900000027 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湖北大胜达已将总计人民币 65.74 万元的保证金存入开设在该行的
保证金账户。
(6)2023 年 5 月 , 湖 北 大 胜 达 与 汉 口 银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HT2023050400000006 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湖北大胜达已将总计人民币 111.10 万元的保证金存入开设在该行的
保证金账户。
(7)2023 年 2 月 28 日,大胜达苏州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
订编号为 7123CD8048 的《银行承兑总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大胜达苏州以 223.80 万元保证金质押,取得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
行开具的 746.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8)2023 年 3 月 13 日,江苏大胜达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
订编号为 7123CD8065 的《银行承兑总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江苏大胜达以 43.80 万元保证金质押,取得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
行开具的 146.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9)2023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签订
编号为 33040120230001183 的《进口开证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
山分行为发行人开立信用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将总
计 211,497 美元的保证金存入开设在该行的信用证保证金账户。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除上述权利受限的情形外,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
使无其他限制、不存在设定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综上所述,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各自
合法拥有,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均登记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名下并合法占有;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
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
存在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框架
合同以及与相关银行签署的融资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并与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期间,发行人新增、变更的重大合同主要为采购合同、融资合同及相关担
保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签订主体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有效期限
浙江三 润 新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
序 合同 借款金额 担保
借款人 贷款人 期限
号 编号 (万元) 方式
中国银 公 司 部 大胜达智能提供
行股份 大 胜 达 最高额抵押担
司萧山 借 0001 公司部 2021 人抵
分行 号 0488 号
中国工 0120200 胜铭纸业提供最
商银行 701- 高额抵押担保,
股份有 2023 年 2023.3.31- 合 同 编 号 :
限公司 ( 萧 2024.3.30 0120200701-
萧山分 山 ) 字 2021 年 萧 山
行 00341 号 (抵)字 0328 号
中国工 0120200 胜达集团提供最
商银行 701- 高额保证担保,
股份有 2023 年 2023.3.31- 合 同 编 号 :
限公司 ( 萧 2024.3.30 0120200701-
萧山分 山 ) 字 2020 年 萧 山
行 00348 号 (保)字 0022 号
贵阳银 贵州中飞提供最
行 股 份 J3231202 高额保证担保,
贵州 2023.3.28-
中彩 2026.3.28
司习水 1 B3231202303287
支行 01
中国民 公 流 贷 四川中飞提供最
四川 2022.11.11-
中飞 2024.11.10
股 份 有 ZH22000 合同编号:公高
序 合同 借款金额 担保
借款人 贷款人 期限
号 编号 (万元) 方式
限 公 司 0013905 抵 字 第
泸州分 5号 ZH220000012861
行 3-1 号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
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二)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余额明细,并与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的保证金、备用金、
押金等,其他应付款余额中的 28,196,110.01 元系发行人收购四川中飞 60%股权
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的股权转让款。
本所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
动产生,且无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欠款,合法有效。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和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的增资扩股行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股本结构表等股权变更资
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 2022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期间,
“胜达转债”共计转股 102,501 股,转股后的总股本为 419,468,436 股,新增股
份已经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并登记。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上述增资扩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收购行为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相关协议、专项审计报告、四川中飞的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受让四川中飞
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发行人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江苏中彩持有的四川中飞
合计 6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 31,104 万元;同时,江苏中彩、焦小林、焦小平、
焦锁琴承诺:
计的净利润不低于 4,800 万元,2024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 5,800 万元;若
四川中飞 2022 年至 2024 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利润承诺金额,江苏
中彩与焦小林、焦小平、焦锁琴共同连带地对发行人进行业绩补偿,补偿现金
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
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即 14,400 万元)×本次交易对价(即
果发行人持有四川中飞股权期末减值额>利润承诺期限内江苏中彩、焦小林、
焦小平、焦锁琴根据前述约定已经支付的补偿金额之和,则江苏中彩、焦小林、
焦小平、焦锁琴将共同连带地按以下公式另行向发行人进行减值补偿,应补偿
的金额=发行人持有四川中飞股权期末减值额-利润承诺期内江苏中彩、焦小林、
焦小平、焦锁琴根据前述约定已经支付的补偿金额之和。
根据立信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732 号《关于四川大胜达
中飞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四川中
飞 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 3,665.38 万元,较《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协议》约定的 2022 年度承诺净利润 3,800 万元比少 134.62 万元。根据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江苏中彩与焦小林、焦小平、焦锁琴应共
同连带地对发行人进行业绩补偿,补偿金额为 290.79 万元。
上述四川中飞 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及业绩补偿金相关事宜经四川中
飞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资产收购相关事项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十三、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过程中形成的通知、议案、签到簿、表决
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
人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 2022 年度《审计
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度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度发行人及爱迪尔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大胜达(香港)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6.5%;贵州中
彩、大胜人印务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0%;其余控股子公司适用企业
所得税税率均为 25%。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度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
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书或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2 年度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发行人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取得浙江省
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换发的编号为
GR201933000543、有效期为三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行人于 2022 年
局换发的编号为 GR202233007961、有效期为三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发行人报告期
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爱迪尔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取得浙江省科学技
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换发的编号为
GR201933005735、有效期为三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爱迪尔于 2022 年
局换发的编号为 GR202233001116、有效期为三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爱迪尔报告期
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 号)的有关规定,胜铭纸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对安置
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
增值税”的办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
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贵
州中彩、大胜人印务适用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度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 2022 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营业
外收入明细、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各项财政补贴
所依据的文件等资料。根据发行人 2022 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度收到的财政补贴金额合计为 40,048,348.91 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度的纳税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度的纳税申报材料、营业外支出明细、记账凭
证及相关原始凭证,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根据上
述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2 年度均依法
纳税,不存在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五、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环境保护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并通过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站(http://permit.mee.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
四川中飞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发生了变更,变更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四川中飞持有编号为 915105025534679380001P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
执》,有效期自 2023 年 3 月 27 日至 2028 年 3 月 26 日。
十六、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
次修订稿)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认
真分析,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将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和业务
种类,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盈利能力,为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本所律师查阅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
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所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已得到发行人股东
大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募集资金的运用合法、合规。
十七、发行人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信息披露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在上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刊登、发布的公告。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
间,发行人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进行的信息披露如下: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
项。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披露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浙江大胜
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披露了《浙江大胜达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
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就本次发行事项,发行人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
的公告义务,发行人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发行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并与发行人财务总监进行了访谈。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投资金额较大的类
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
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
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财务性投
资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
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十八、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有关本次
发行的申请材料已于 2023 年 4 月 14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待中国证
监会予以注册后,发行人将可以向包括新胜达投资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
投资者发行股票。
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