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拟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发表如下意见: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
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
性。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
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