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8 证券简称:华特气体 公告编号:2023-069
转债代码:118033 转债简称:华特转债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
意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58 号),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
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数量为 6,46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46,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等与发行有关
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7,821,867.9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38,178,132.08 元。上
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编
号为信会师报字【2023】第 ZC10111 号的《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
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鉴于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华特)为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主要实施主体,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
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江西华特开立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管理,并与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
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进行监管,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项目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账号
年产 1,764 吨半导
江西华特电子化 体材料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学品有限公司 司佛山分行营业部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实际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协议中,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是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
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实施,江西华特电
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为“甲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江
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账号为__757904163210308__,截至_2023_年_4_
月_7_日,专户余额为_零_万元。该专户作为 年产1764吨半导体材料建设项
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
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
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
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
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罗榃__、_李少杰__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5_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
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7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