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虹: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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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43-3320
                 关于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 《 上海证券 报》、《 中 国 证券报》 和上 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
程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16 日 15 点 00 分在上海市奉贤区航南公路 7588
号公司会议中心召开,公司董事长孙林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
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 9:30-11:30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0,819,760 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819,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二:《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819,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三:《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819,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四:《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819,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五:《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819,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819,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七:《关于 202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819,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八:《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申请银行
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819,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九:《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819,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十:《关于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0,819,7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无特别决议议案;
公司对议案五、议案六、议案七、议案八、议案九、议案十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
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
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六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王恺律师、官璐娜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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