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瑞仪器: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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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
谨、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公司拟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的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战略,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了公司现状和战略规划,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事前
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发展阶段、战略目标、发展需求等情况,充分论
证了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及其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
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式可行,发行方案公平、合理,
即期回报摊薄填补的具体措施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
  五、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
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募集资金运用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
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情况进行全面
了解;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提升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相关主体承
诺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
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同时相关主体对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
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不超过 148,650,000 股(含本数),
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30%。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广州立多科技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 简称“立 多科技”)。立多 科技拟 以不超过 人民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立多虚拟”)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刘召贵以
协议转让方式向立多虚拟转让其所持有 24,825,137 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1%,转让价款总额为 116,678,143.90 元。
  鉴于立多虚拟与本次发行对象立多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刚,立多科技属
于公司的关联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立多科技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经审阅《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与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及公司与
特定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公司签署的《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
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
配相关条款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
持续发展,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规划
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助于高效、有序地落实好本次发行工作,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独立董事签字页附后)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汪进元         莫卫民                张鑫
                      日   期:2023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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