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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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十一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承担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公司内
部控制等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非执行董事是指不担任董事长和不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外部审计工作;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披露等重大事项应
当由审计委员会事前认可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
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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