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审议的相关议
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数字化产业平台暨关联交易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
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
《公司员工创业和创新业务跟投股权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亦符合公司战略及业务需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构成
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交易各方均以货币出资,遵循了公平、公正、
公允的原则,并根据各自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鉴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益 智 孙 剑 姚先国 黄加宁
贾利民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