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
了事前审核:
一、 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数字化产业平台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数字化产业平台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并了解了相关关联交易的背景,认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子公司,
是基于各方充分协商的前提自愿达成,投资各方以货币方式出资,按出资比例
确定投资各方在新设公司的股权比例,价格公允,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
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没有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
益 智 贾利民 姚先国 黄加宁
孙 剑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