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作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等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董事会聘任公司总裁、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
《证券
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条件,未
发现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三、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何俊岩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
郭来生先生、董晨先生、王天文先生、梁化军先生、李雪飞
先生、王晓丹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王天文先生为公司财
务总监,聘任王爱宾先生为公司合规总监,聘任薛金艳女士
为公司首席风险官,聘任孔亚洲先生为公司首席信息官,聘
任董曼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史际春 李东方 崔军 任冲 卢相君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