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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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致: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孙广亮律师、刘君律师出席公司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核查了
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会议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该决议
已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
告,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了《年度股东
大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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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
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威海市环
翠区黄河街1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
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
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
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截至2023年5月10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份为534,474,505
股,其中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为5,448,044股,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约定,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享有投票权。公司已回购股份为
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为524,367,521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205,628,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145%。
   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 计 15 人 , 代 表有 表 决 权股 份 13,225,031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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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2,503,5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1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
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有关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
投票数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124,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502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文轩先生主
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
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和监事按《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结束后,公
司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现场投票统计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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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05,550,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622%;反对3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5%。
  表决结果为:同意205,561,6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677%;反对3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70%。
  表决结果为:同意205,550,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622%;反对3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5%。
  表决结果为:同意205,550,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622%;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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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为:同意205,022,4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7055%;反对605,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205,551,9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629%;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48,8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4238%;反对6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7%。
  表决结果为:同意205,550,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622%;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47,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25%;反对7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为:同意205,550,4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9622%;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47,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25%;反对3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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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的0.3115%。
  表决结果为:同意13,147,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4125%;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47,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25%;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7%。
  表决结果为:同意13,147,3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9.4125%;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147,33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25%;反对6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7%。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就2022年度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对2022
年度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及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
资者权益方面等履职情况进行了报告。
  上述议案中,第6、7、8、9、10项议案属于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第9、10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
伙企业、李光太已经回避表决,并且未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投票;该议案已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无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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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
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
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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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孙广亮
                                律   师:
                                         孙广亮
                                         刘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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