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3-41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3年5月15日(周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
议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373,965,754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33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12,069,414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5.343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61,896,340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8.99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
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373,965,75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
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3,965,75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
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3,965,75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
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3,965,75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
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3,965,75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
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342,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3,965,75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
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342,3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373,898,654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
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1%;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
有效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1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具有有效表决权的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275,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2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6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与会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