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科技术: 维科技术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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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维
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
项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逐项审议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
目的及必要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前述论证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可行性分析、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对
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符合国家相关的
产业政策及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前述
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我们认为
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止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
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
  七、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我们认为相关内容符合《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就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
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八、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3 月的非经
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维科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我们认为相关内容真实、有效、
公允地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3 月非经常性损
益情况,我们对报告内容无异议。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
明细表的议案》。
                          独立董事:楼百均、阮殿波、吴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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