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就本次聘任董事会秘书事项进行了审
议,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章
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等情况,我们认为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
司法》规定禁止任职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中关于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霍志军为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