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
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提升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
认可,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合理、可行,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
方案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董家鸿、曾庆生、孙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