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瑞股份: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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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 119 号 2 楼   邮编:264003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杰瑞石油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滕晓峰律师、曹宝卿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
度股东大会,并根据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进行律师
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深交
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主持。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
议议题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刊登在 2023 年 4 月 21 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该通知载明的开会时间是 2023 年 5
月 15 日下午 14:00。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在 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投票。
在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杰瑞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刊登《通知》的日期
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符合法定要求。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
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同)55.24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8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448,887,8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43.843%;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6,752,415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1.403%。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普通股股东以及合法的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持
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了本次会
议,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 9 项议案
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
现场投票表决中,由股东代表李扬智先生、董婷婷女士负责计票,监事代
表史海宁先生及本所律师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通
过网络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
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审议的以下 9 项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64,651,7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5%;反对票 454,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64,651,7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5%;反对票 454,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64,651,73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5%;反对票 454,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65,358,66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0%;反对票 273,0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 他股东(以下简 称“中小 投资者”)同意 票
总数的 0.217%;弃权票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
股份总数的 0.00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62,851,7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07%;反对票 2,254,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23,254,4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7.788%;反对票 2,254,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1.788%;弃权票 534,412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424%。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65,462,8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9%;反对票 16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25,865,5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9.859%;反对票 16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134%;弃权票 8,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07%。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65,462,8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9%;反对票 168,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88,989,2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6.449%;反对票 76,618,1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3.545%;
         弃权票 3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49,391,962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中
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39.187%;反对票 76,618,1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 60.787%;弃权票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2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65,463,01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9%;反对票 14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 125,865,74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99.859%;反对票 144,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115%;弃权票 32,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股份总数的 0.026%。
     本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
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
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
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公司执二份,本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存档。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
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系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滕晓峰               经办律师:滕晓峰
                      经办律师:曹宝卿
                        二 0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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