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雪发: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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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5     证券简称:*ST 雪发       公告编号:2023-035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话确认的方式发出通知,应出席董事8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与董事8人。会议由
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苏齐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范佳昱先生、李婵娟女士和陈吉先生因工作变动拟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公司董事廖崇康先生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5月已辞职,同意提名王立刚
先生、梁月明女士、李丹女士和黄辉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
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及《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
上的相关公告。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
行选举。
  表决情况: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王立刚先生,1986年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经济师
(中级)。曾任广东省电信规划设计院高级咨询顾问,雪松大宗商品供应链集团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雪松大宗商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广州博堃
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博昱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职务。
  王立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梁月明女士,1981年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经济师,暨南大学经
济学学士。曾任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经理和广州树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本公司董
事会秘书。
  梁月明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
  李丹女士,1976年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曾任雪松
大宗商品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经理,现任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人
事行政部总经理。
  李丹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
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黄辉君先生,1991年生,中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行政管理、
金融学双学士学位。曾任万达集团东莞东城万达百货有限公司运营部副经理,现
任雪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运营总监。
  黄辉君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
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
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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