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徽酒: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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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19               证券简称:金徽酒        公告编号:临 2023-014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0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2       -      2023/5/23    2023/5/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23 年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07,259,99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30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2,177,999.10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22     -      2023/5/23    2023/5/2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陇南众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陇南科立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陇南乾
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0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0 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
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
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
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
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
策的通知》
发现金红利 0.270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
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00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939-7551826
  特此公告。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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