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荣达: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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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
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是基于公司已于 2022 年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深圳市飞
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本次调整事项的审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综上,我们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
     二、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独立意见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
情形;
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
考核目标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且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相符;
董事会的授权对 6 名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本次解禁限售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
们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办理 6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
关事宜。
     三、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
形;
足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且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
董事会的授权对153名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的安排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本次归属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公司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
公司为符合资格的 153 名激励对象办理 267.7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归属
事宜。
  四、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归属资格,以及部分激励对象2022年度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全额归属条件,应当作废该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学斌          郑馥丽               黄洪俊
                 深圳市飞荣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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