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九典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履
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属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待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72 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20.92 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
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相
关事宜。
三、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部分限
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已取得公司
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
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实际情况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阳秋林 周从山 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