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
况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就公司拟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我们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
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
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其贷款提供担保。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
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并同意以 8.6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
件的 1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7.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
本次募投项目变更的有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独立董事:戴昌久 王广志 李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