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 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
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
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
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已经成就,本次14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20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三
个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已成就,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14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60万股限
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及2022年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设定的第一个
锁定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本议案内容和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宪才 王 涛 周建民
日期:202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