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鞍山
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件,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拟审
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出售从事工程机械制造业务的控股子公司鞍山鞍
重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80%股权、辽宁鞍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80%股权、参股公司
湖北东明石化有限公司 49%股权、江苏众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事项符合
公司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考虑,有助于公司夯实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布局,提升
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报
告的评估机构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评估值定价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出售股权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并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使用。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漆韦华 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