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重股份: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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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鞍山
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相关文件,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拟审
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出售从事工程机械制造业务的控股子公司鞍山鞍
重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80%股权、辽宁鞍重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80%股权、参股公司
湖北东明石化有限公司 49%股权、江苏众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49%股权事项符合
公司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考虑,有助于公司夯实锂电新能源产业发展布局,提升
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报
告的评估机构具备相关业务资格,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评估值定价公允,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本次出售股权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并有利于公司资源的有效使用。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漆韦华 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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