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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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3]0054号
致: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中南文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中南文化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中南文化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南文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南文化董事会。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99,846,252股,
占中南文化股份总数的29.261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中南文
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表决,同意股份699,846,2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99,846,2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99,846,2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99,846,2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99,846,2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99,843,652股,反对2,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99,843,652股,反对2,6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99,846,252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99,814,252股,反对32,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文化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文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文化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邹佩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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