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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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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
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
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豁
免披露:
(一)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创
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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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
以豁免披露;
(三)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其
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
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等。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
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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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或豁免
披露信息的情形时,需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审批表》),由部
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
项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
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
《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
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附件二),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
记。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台账和《审批表》均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年度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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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对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中的信息作
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做
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书面保密
承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
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第四章 责任和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
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
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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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
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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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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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所在部门/子公司
? 暂缓披露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 豁免披露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期限
相关信息知情人
是否已填报内幕
是否出具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或单位
负责人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审查及相关部门
会签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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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所
所在部门/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 本人签字
知情人员 身份证号码 联系号码 职务/岗位 登记时间
公司 息时间 息地点 信息方式 容 处阶段 确认
姓名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2:填
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3:填报知悉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4:填报信息所处阶段,
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
的姓名。
附件三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福能东
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各项内容;
密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
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