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对《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33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与考核年度内公司业绩及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结果相符;
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综合解除限售比例均为80%、对应可解除限售股票共 计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
公司为3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308.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手续。
二、对《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33名激励对象于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最多可解除限售数量20%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7.1万股)因不满足解除限售条
件需回购注销,回购注销价格为每股9.5804元。该回购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规定,回购原因、对象、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不影响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
关程序实施本次回购注销。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沈亦文
黄永庆
杨志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