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市新筑路
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对新筑股份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38 号)核准,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四
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发展轨
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轨交投资”)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122,333,000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已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四川发展轨交投资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增加至 773,359,035 股。
(二)上述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至今,公司因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总股本变更为 769,168,670 股。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披露的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公告
编号:2020-059)。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承诺事 承诺期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由 限
(一)关于保证发行人人员独立。1.保
证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
务,且不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领薪;保证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
职、领薪。2.保证发行人拥有完整、独
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
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保证发行人
财务独立。1.保证发行人建立独立的财
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和财务管理制度。2.保证发行人独立在
四 川 发 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
关于同业
展 及 其 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3.保证发
竞争、关
再融资 一 致 行 行人依法独立纳税。4.保证发行人能够
联交易、 2019 年 07 长期有
时所作 动 人 四 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
资金占用 月 23 日 效
承诺 川 发 展 用。5.保证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
方面的承
轨 交 投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诺
资 (三)关于发行人机构独立。保证发行
人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
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及本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
混同的情形。(四)关于发行人资产独
立。1.保证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
产。2.保证不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五)关于发行人业
务独立。保证发行人拥有独立开展经营
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
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尽量减少本
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
人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
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发行人章程等规定,履行必
要的法定程序。
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目前不存在
同业竞争。2、在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
本公司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四 川 发 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直
展 及 其 关于同业 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
再融资 一 致 行 竞争、关 企业相同、相似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
时所作 动 人 四 联交易、 间接对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
月 23 日 效
承诺 川 发 展 资金占用 事相同、相似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投
轨 交 投 方 资。3、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资 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
会与发行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经营的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公司将
立即通知发行人,并承诺将该等商业机
会优先让渡于发行人。4、本公司将利
用对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控制权,促使
该等企业按照同样的标准遵守上述承
诺。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由此
给发行人及其他中小股东造成的全部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的有效期
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不再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之日止。
何期限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企
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
合作经营以及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
四 川 发 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
关于同业
展 及 其 或避免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2、对于
竞争、关
再融资 一 致 行 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存在其他合理原因
联交易、 2019 年 07 长期有
时所作 动 人 四 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
资金占用 月 23 日 效
承诺 川 发 展 所控制的企业将与发行人依法签订规
方面的承
轨 交 投 范的关联交易协议,遵循公允定价原
诺
资 则,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
策制度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不损害公
司利益。3、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
转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
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鉴于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
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本公
司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本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
下承诺: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
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2、
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
再融资 布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
四川发 2019 年 07 长期有
时所作 其他承诺 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
展 月 23 日 效
承诺 关制度及本公司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予以承诺,
并积极推进公司修订相关制度,以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一,本公司承诺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
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
得到切实履行。
鉴于四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以现金认购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股份”)
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四川发展轨道交通
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按照《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
再融资 四川发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及《四
股份锁定 2020 年 03 已履行
时所作 展轨交 川发展轨道交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
承诺 月 09 日 完毕
承诺 投资 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之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认
购取得新筑股份 122,333,000 股,该部
分股份自发行结束后自愿锁定 36 个
月,即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
起 36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锁
定期内,因本次发行的股份而产生的任
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拆细、派送
红股等方式增持的股份)也不转让或上
市交易。且在锁定期内,委托人、合伙
人不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
伙。
四川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发展轨交投资无追加承诺并严格履行其在公
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的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四
川发展轨交投资已完成股份锁定承诺。
四川发展及其一致行动人四川发展轨交投资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其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22,333,0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18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司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124,207,586 16.15% -122,333,000 1,874,586 0.24%
高管锁定股 1,874,586 0.24% - 1,874,586 0.24%
首发后限售股 122,333,000 15.90% -122,333,000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44,961,084 83.85% 122,333,000 767,294,084 99.76%
三、总股本 769,168,670 100.00% - 769,168,670 100.00%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新筑股份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
守了其在参与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
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新筑股份本次限
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市新筑路
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何搏 罗泽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