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通客车: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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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 2023-038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18 - 2023/5/19 2023/5/1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213,939,223 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18 -  2023/5/19 2023/5/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客车有限公司、中国公
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
等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1 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股东: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9
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1 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
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
咨询:
  咨询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 6 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6718281
  特此公告。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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