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接受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李鹏
律师、张强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
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
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
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2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长山村
临江路1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上午9:15~9:25,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会议通知》公
告内容一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
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9 日,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
供的数据资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 67 人,代表公司股份 270,894,2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54%,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与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一致。其中: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8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61 人,代表公司股份 6,085,105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71%。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数据,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结果如下,并形成《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案》;
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提供担
保额度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关于 2023 年度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额度的议案》
《关于确认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获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
独计票。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徐 晨 李 鹏
_______________
张 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