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镭科技: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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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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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3)第05048号
致: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
园三路3号6楼会议室召开。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臻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
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
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
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
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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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
年4月2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刊登了《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
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三路3号6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郁发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日期
为2023年5月1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2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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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股份49,868,507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的45.66%。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计9名,代表股份36,355,837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
的33.29%,剩余20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代表股份13,512,670股,占公司
已发行总股本的12.37%,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相关工作人员。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会议通
知》,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公司董事
会没有修改公告中已列明的提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中
小投资者股东表决单独计票,表决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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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在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二)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49,865,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
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9,865,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
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9,865,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
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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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上通过。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9,865,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
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9,865,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
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243,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803%;反对
投票)股份总数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9,865,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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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243,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803%;反对
投票)股份总数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9,865,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
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243,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803%;反对
投票)股份总数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9,865,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
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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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49,865,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
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243,3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803%;反对
投票)股份总数的0.01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
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865,7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
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99.9944%;反对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
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投有效表决权(含网络投票)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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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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