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宇集团: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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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广 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 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意见书
致 : 汉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汉宇
集团”)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汉宇集
团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召开 的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汉宇集团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 集 人 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汉宇集团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汉宇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
“《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
地 点 、 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在广东省江门市
高新技术开发区清澜路 336 号汉宇集团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
团董事长石华山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
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 股 东 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 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由汉宇集团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55,368,077 股,占汉宇集团
股 份 总 数的 42.3496%。其中:
下 午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收 市 后在 中 国证 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责 任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
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汉宇集团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 的 股 份数为 254,743,977 股,占汉宇集团股份总数的 42.2461%。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24,100 股,占汉宇
集 团 股 份总数的 0.1035%。
   (三)汉宇集团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
理 人 员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
有效的。
   三 、 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 次 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石华山、吴格明、郑立楷、马春寿、
王 伟 、郭光当选为汉宇集团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 述 非 独立 董 事获 得 的 同意 股 数均 超 过参 加 本次 股 东大 会 的 股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王浩、张兆林、陈启生当选为汉宇
集 团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 述 独 立董 事 获得 的 同 意股 数 均超 过 参加 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 股 东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适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曹阳、方丽当选为汉宇集团第五届
监 事 会 监事。
  上 述 监 事获 得 的同 意 股 数均 超 过参 加 本次 股 东大 会 的股 东 所 持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 大 会 规则》和汉宇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 、 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汉宇集团《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 表 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汉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广 东 君信经纶君厚 律师事务所           律 师:戴   毅
  负 责 人:赖伟坚
  中国      广州                    邓    洁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 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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