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明新旭
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等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嘉兴市南
湖区大桥镇明新路 188 号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
董事长庄君新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2 日上午 9:15-9:25,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权股份总数的 75.509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
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4,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6,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4,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4,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4,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4,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4,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4,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6,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2,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5,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4,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6,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2,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5,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2,7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86%;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5,1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4,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6,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4,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6,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4,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6,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4,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6,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22,884,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436,78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钟梦婷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邬 远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