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向丰海海运购置化学品船舶等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购置化学品船舶与租赁船舶及管理服务的关联
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规划,
交易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购置船舶交易价格以评估价为依据,并
结合相关船舶交易的市场行情,经交易双方协议一致确定,交易定价公允合理,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董事会
审议和表决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
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实施。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 3 名激励对象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已不再符
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回购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8.4 万股,回购价格为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
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许 汉 友 王 学 锋
刘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