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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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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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其中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年 5 月 12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等事项符合《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 30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
出 席 本 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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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0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968,5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就其融资融券信用账户所持股票进行了投票。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0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或提出新的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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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83,368,532 股同意,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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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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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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