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
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
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监管要求。我
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可
循环使用。
独立董事: 孔祥云、曲咏海、陈英革
二○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