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五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向法院申请预重整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
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申请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黄泽民
钱善国
刘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