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续
聘江胜宗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续聘林仁宗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续聘萧志仁先生
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续聘陈义华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况。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对此做出的聘任决议。
独立董事(签字):
何贤波 黄颖聪 何志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