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
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
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独立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该授予日的确认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划或安排。
励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实现
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并同意以 36.2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324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 1,078.831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如下:
唐忠诚 陈伟岳 Jason Zheng
(郑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