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诚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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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CHX MINING MANAGEMENT CO.,LTD.
法定代表人   王青海
注册资本    58340.8432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水源西路28号院1号楼101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水源西路28号院1号楼101室
邮政编码    101500
电话      86-010-83203999
        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
        需的劳务人员;矿业管理、为矿山企业提供采矿委托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工
        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预算、审计;矿业技术研究开
        发、技术转让;承包工程;销售、维修矿业无轨采、运、装矿业设备;机械设备租
经营范围
        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建设工程咨询;矿产勘探。(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0]2325号文核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中信证券”)通过向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诚信”或“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相
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直门支行账户(账号为:9550880043094400379)人民币
性证券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01.74万元后,加上承销保荐费、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
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人民币59.42万元
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9,009.6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0年12月29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
会验[2020]6975号)。
三、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金诚信进行尽职调
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
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
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
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中信证券作为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金诚
信履行尽职推荐及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保荐机构对金诚
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的制度,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
度;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
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
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
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公
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审计师能
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
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金诚信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
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
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
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2年12月31日,金诚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金诚信剩余募
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
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宋永新                       陈熙颖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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