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希望六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拟向参股公司
提供关联担保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关于拟向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及
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关联公司成都天府兴新鑫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申
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基于关联公司的正常业务发展需要,是公
司作为其股东所应履行的正常职责,体现了公司对关联公司业务发展
的支持,有利于其更好的开展业务。该项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事项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 佳 芬____________________
蔡 曼 莉 ____________________
陈 焕 春 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二三年五月八日